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通知布告,决定将反推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
2024年2月5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财产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通知布告,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拜访。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到期终止。商务部按照查询拜访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推销办法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做出决定,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5年。
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通知布告,实施刻日为5年。
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通知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推销税?。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通知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推销税。
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通知布告,决定由艾维贝合做社公司承继荷兰艾维贝公司正在马铃薯淀粉反推销和反补助办法中所合用的税率。
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通知布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做社公司承继艾维贝合做社公司正在马铃薯淀粉反推销和反补助办法中所合用的税率。